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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行政公告 | 2021-07-25 | 點閱數: 624

說明: 一、為強化本市科學研究,鼓勵本市學生發展科學興趣、深化研究成果且進一步有效發表科學探索成果,本局自105年起辦理旨揭獎助計畫,並於107年改為學年度制,為持續鼓勵學生深化科學研究,110學年度賡續辦理本計畫。 二、旨揭計畫辦理期程說明如下: 參加對象:本市高中職暨國中、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在學學生。 報名時間:110年9月15日(星期三)起至110年9月30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審查方式: 初審(書面審查):預計於110年10月2日(星期六)至110年10月12日(星期二)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複審(面談):進入複審學校於110年10月27日(星期三)與專家學者進行面談,以利研究計畫之評選。 公布審查結果:110年11月3日(星期三)公告於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資源網。研究成果作品繳交:經核定獎助之研究計畫,應依計畫期限完成,並於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前將研究成果作品寄至承辦學校。 本局預計於111年1月7日(星期五)前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 三、本案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本計畫依據獎助學科分科評選,並依計畫內容擇優補助,未達評審標準者,得依評審決議不足額錄取。 經複審通過之研究計畫,依審查結果核定獎助金,每件研究計畫之獎助金以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四、本案獎勵原則說明如下: 通過複審並獲得獎助之研究作品,頒發研究學生及指導教師通過證明。 經研究成果發表會之研究作品,經委員評定各組之最佳研究獎,頒發研究學生及指導教師獎狀。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第6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7目、「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敘獎項目第13項第4款第1目參加各項市級競賽額度辦理敘獎,經複審通過之研究計畫,指導教師擇優核予嘉獎1次(比照第二名);指導研究計畫獲最佳研究獎之教師,擇優核予嘉獎2次(比照第一名)。同時或指導2件以上作品者,擇優敘獎。 五、公假: 本局同意作品指導教師(含校長)、帶隊老師及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於複審及研究成果發表期間公假登記(課務排代)。本局同意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於複審及研究成果發表之場佈作業時間公假登記(課務排代)。 六、本案相關活動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狀況調整辦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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