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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行政公告 | 2021-10-07 | 點閱數: 537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特殊教育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3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之認定標準,不適用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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